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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所稱「坐落用地」之認定,及已興建農舍之耕地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分割,仍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限制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所稱「坐落用地」之認定,及已興建農舍之耕地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分割,仍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限制

要旨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所稱「坐落用地」之認定,及已興建農舍之耕地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分割,仍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限制

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5月13日農水保字第1030244431號、103年11月27日農授水保字第1030237929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5月13日前揭函示,對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所稱「坐落用地」之認定,變更為無論以多筆相毗鄰農地合併興建個別農舍,或以集村方式申請興建之農舍,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均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規定所規範。該坐落用地不應僅指農舍所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

三、另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施行前已興建完成之農舍,倘農舍及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仍同屬一人,縱使該農業用地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分割,其移轉仍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限制。

四、為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5月13日前揭函,變更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所稱農舍坐落用地之見解,本部90年2月26日台內地字第9068423號函應不再援用;另90年4月9日台(90)內地字第9060635號令並經本部於104年6月23日台內地字第1040417617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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