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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公司監察人有數人時,得由監察人之一單獨為公司之代表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公司監察人有數人時,得由監察人之一單獨為公司之代表

要旨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公司監察人有數人時,得由監察人之一單獨為公司之代表

內容

按公司法第223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監察人依該規定取得之代表權,性質上仍屬監察權之一環,同法第221條既規定:「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則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公司監察人有數人時,自得由監察人之一單獨為公司之代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公司監察人有數人時,得由監察人之一單獨為公司之代表由內政部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