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殯葬設施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殯葬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要旨
殯葬設施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殯葬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要旨
殯葬設施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殯葬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內容
據殯葬管理條例第5條之立法意旨,其第2項所稱「移轉」之標的,係指設置後殯葬設施整體經營之權利。惟該經營權利屬債權性質,非不動產物權登記之標的,亦非地政機關辦理殯葬設施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所得審認,且物權行為具無因性,即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受債權行為效力之影響,債權行為縱歸無效或經撤銷時,物權行為仍不因而無效。是基於物權無因性之理由,有關殯葬設施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無該法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