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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規定申請更名為寺廟所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之移轉,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應先申請移轉許可之限制

會議日期 90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規定申請更名為寺廟所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之移轉,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應先申請移轉許可之限制

要旨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規定申請更名為寺廟所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之移轉,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應先申請移轉許可之限制

內容

本案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8月3日(90)農企字第900137312號函略以:「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係有關農企業法人承受耕地之規定,且其承受另有『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以為審核依據,其適用對象僅及於耕地部分且與農舍性質不同,並無法涵蓋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上所興建之農舍,故不宜比照上開農企業法人承受耕地之規定。本會認為基於農發條例第18條明文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基地併同移轉原則,而准予更名寺廟所有之農業用地上農舍,亦得移轉予該寺廟,則其辦理程序應無需再另予規定…」准此,更名為寺廟所有之農業用地上農舍得移轉予該寺廟,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應先申請移轉許可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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