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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生前為不動產贈與,其繼承人應承受負為移轉登記之義務

會議日期 80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被繼承人生前為不動產贈與,其繼承人應承受負為移轉登記之義務

要旨

被繼承人生前為不動產贈與,其繼承人應承受負為移轉登記之義務

內容

查被繼承人生前為不動產贈與者,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成立契約後,尚未為移轉登記而被繼承人即已死亡,依民法第1148條及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664號判例要旨,其繼承人應承受負為移轉登記使受贈人取得所有權俾贈與發生效力之義務,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時,依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及第1179條規定,應選定遺產管理人為之。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張○○生前與鍾女士之贈與契約已成立,應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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