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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簡化合作社社有不動產辦理土地登記作業

會議日期 78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簡化合作社社有不動產辦理土地登記作業

要旨

簡化合作社社有不動產辦理土地登記作業

內容

一、關於合作社處分社有不動產,應依左列(一)—(五)規定辦理:

(一)合作社處分社有不動產(包括共有物分割),應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經社員(代表)大會議決,但無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信用合作社處分其放款業務上承受之質押品係屬其業務行為之一部分,其申辦移轉登記,依財政部(60)台財錢字第19287號令釋「准由各社社務會議通過後處理之」辦理。

(三)信用合作社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社務會議通過後處理之。

(四)住宅公用合作社興建之住宅售予社員,屬業務之經營,應經理事會通過,但無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五)住宅公用合作社興建之住宅售予非社員,屬處分社有不動產,而非業務之經營,應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經社員(代表)大會議決之。茲為簡化並統一土地登記作業,上述各情形於辦理土地登記時,得比照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規定,由申請人於申請書適當欄註明「本案確依合作社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免再檢附社員證明文件、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文、或社務會議、理事會議紀錄等證明文件。

二、略。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修正後為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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