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確定判決已登記完畢者,縱經再審判決廢棄原確定判決,應另取得回復權利之判決,再行請求執行
要旨
依確定判決已登記完畢者,縱經再審判決廢棄原確定判決,應另取得回復權利之判決,再行請求執行
要旨
依確定判決已登記完畢者,縱經再審判決廢棄原確定判決,應另取得回復權利之判決,再行請求執行
內容
按確定之終局判決有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又再審之判決係廢棄原確定判決者,當事人之法律關係,應回復未為判決確定前之狀態。原確定判決得為強制執行現尚在執行中者,執行程序如尚未終結,應即停止執行,撤銷已為之執行程序。惟若執行程序已經終結,則原確定判決縱經再審判決廢棄,當事人亦不得依據再審判決,請求回復已經執行終結之程序,此際再審原告僅得依據再審判決,另依一般訴訟程序取得回復權利之判決再行請求執行(司法院33年院字第2791號解釋參照)。本件抵押權既經王○○依據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塗銷登記完畢,則原確定判決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林○○再依據廢棄原確定判決之再審判決申請回復抵押權登記,依照上開說明,應依一般訴訟程序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