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募建之寺廟未檢附寺廟登記證,其不動產之處分,仍有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之適用
要旨
募建之寺廟未檢附寺廟登記證,其不動產之處分,仍有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之適用
要旨
募建之寺廟未檢附寺廟登記證,其不動產之處分,仍有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之適用
內容
按「監督寺廟條例之主要立法意旨,乃在監督寺廟及其財產、法物(監督寺廟條例第2條參照),故募建之寺廟,如非該條例第3條所列之寺廟,縱其財產及法物,未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辦理登記,其財產之處分或變更,似仍有同條例第8條之適用。」前經本部69年10月30日台內民字第53440號函示有案。本件新竹縣新埔鎮文昌祠,如為募建之寺廟,縱未檢附寺廟登記證,仍可參照前揭函示辦理。惟該文昌祠所有土地,究為神明會之財產,或為公廟性質之財產,請查明具體文物資料後,本於職權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