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祭祀公業之管理規約不得訂有各房分別所有及持分比率
要旨
祭祀公業之管理規約不得訂有各房分別所有及持分比率
要旨
祭祀公業之管理規約不得訂有各房分別所有及持分比率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75年1月24日(75)秘台廳(一)字第01052號函略以:「按祭祀公業之財產,屬其派下所公同共有(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49號,39年台上字第364號、40年台上字第998號判例),所謂公同共有,係指依法律規定或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故公同共有即無應有部分可言。本件祭祀公業蕭○○管理暨組織規約第7條訂定祭產為派下各房個別所有及其持分比率,即與祭祀公業為公同共有之性質有違。又其第8條第1項規定公業解散後各派下員對祭產土地之應有持分權依照第7條規定辦理之。似亦與祭祀公業之性質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