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請求權證明書」,僅得請求登記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不得以該證明單獨申請移轉登記
要旨
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請求權證明書」,僅得請求登記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不得以該證明單獨申請移轉登記
要旨
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請求權證明書」,僅得請求登記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不得以該證明單獨申請移轉登記
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74年7月24日法74律9002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74年7月19日(74)秘台廳(一)字第0151號函略以:「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前段定有明文。故命為不動產移轉登記之判決確定後,除該不動產有依法不得移轉或不能移轉登記之情形外,債權人自得持憑確定判決,請求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至債權人持有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請求權證明書』者,僅得請求移轉登記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並不得以該證明書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於辦理移轉登記前,並未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函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