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確定判決第三人之不動產應移轉或設定於債權人,該債權人應繳納各項稅費後申請登記

會議日期 73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法院確定判決第三人之不動產應移轉或設定於債權人,該債權人應繳納各項稅費後申請登記

要旨

法院確定判決第三人之不動產應移轉或設定於債權人,該債權人應繳納各項稅費後申請登記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73年9月13日秘台廳(一)字第696號函以:「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本條所稱債務人之費用,除辦理登記所必須之費用外,尚包括債務人應負擔之稅捐在內。」

二、本案如屬前開規定之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債權人繳納登記有關稅費及債務人所應負擔之稅捐後,辦理所有權移轉及查封登記。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院確定判決第三人之不動產應移…」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