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確定判決第三人之不動產應移轉或設定於債權人,該債權人應繳納各項稅費後申請登記
要旨
法院確定判決第三人之不動產應移轉或設定於債權人,該債權人應繳納各項稅費後申請登記
要旨
法院確定判決第三人之不動產應移轉或設定於債權人,該債權人應繳納各項稅費後申請登記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73年9月13日秘台廳(一)字第696號函以:「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本條所稱債務人之費用,除辦理登記所必須之費用外,尚包括債務人應負擔之稅捐在內。」
二、本案如屬前開規定之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債權人繳納登記有關稅費及債務人所應負擔之稅捐後,辦理所有權移轉及查封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