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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產管理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處分失蹤人不動產

會議日期 68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財產管理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處分失蹤人不動產

要旨

財產管理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處分失蹤人不動產

內容

查非訟事件法第55條規定:「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依據上開規定,財產管理人對於所管理之財產,其利用或改良行為必須基於有利於失蹤人,且可保存其財產為目的,至於財產處分移轉,難謂為利用或改良行為,且有違善良管理人應注意及保存財產之義務,故財產管理人不得處分失蹤人之不動產。

(按:非訟事件法第55條修正後為家事事件法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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