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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單純受讓該權利標的物之人非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

會議日期 66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單純受讓該權利標的物之人非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

要旨

單純受讓該權利標的物之人非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

內容

一、關於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確定判決對於訴訟繫屬後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之疑義,經函准司法行政部65年1月20日台(66)函民00554號函檢送最高法院61年度第4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紀錄及61年度台再字第186號判例到部。

二、本案訴訟確定判決係在最高法院61年度第4次民庭庭長會議之後,有關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解釋,自應參考最高法院民庭庭長會議決議及61年度台再字第186號判例。本件訴訟既本於確認買賣契約,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自係以對人之債權關係為其訴訟標的,而訴外人係單純受讓權利標的物之人,並未繼受該債權關係中之權利或義務,原確定判決之效力,自不及於訴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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