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經兩次拍賣,新拍定人得持憑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代為辦理移轉登記
要旨
土地經兩次拍賣,新拍定人得持憑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代為辦理移轉登記
要旨
土地經兩次拍賣,新拍定人得持憑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代為辦理移轉登記
內容
系爭土地既經法院拍賣由原告拍定取得,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之前,復由原執行法院再行查封拍賣,由申請人拍定,如原拍定人原告怠於聲請登記,得由申請人敘明事由,持憑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代為聲請移轉登記為原告名義後辦理移轉登記為申請人所有,至兩次移轉之契稅,仍應依法申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