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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多筆共有土地分割為個人,無須合併再行分割

會議日期 63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多筆共有土地分割為個人,無須合併再行分割

要旨

多筆共有土地分割為個人,無須合併再行分割

內容

一、查數人共有一筆或多筆土地,經共有人協議分割或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各取得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均屬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所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並非土地之交換,前經司法行政部58年5月19日台58函民字第3929號函釋並經本部58年6月18日台內地字第320209號函轉復台灣省政府。

二、本件應請依照上開解釋及全體共有人所立之分割契約書依法辦理分割登記,並無先將共有土地合併然後再行分割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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