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設定有抵押權之不動產部分移轉與第三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得免申辦抵押權義務人變更登記

會議日期 76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設定有抵押權之不動產部分移轉與第三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得免申辦抵押權義務人變更登記

要旨

設定有抵押權之不動產部分移轉與第三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得免申辦抵押權義務人變更登記

內容

按抵押權義務人變更登記涉及當事人契約內容之變更,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25條規定,應由抵押權人與義務人訂定契約,共同申請之。又抵押之不動產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者,依照民法第867條、第868條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準此,設有抵押權之不動產全部或一部移轉與他人,如當事人未一併辦理抵押權義務人變更登記,登記機關尚不得責由承買人併同單獨申請或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25條修正後為第26條)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設定有抵押權之不動產部分移轉與…」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