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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辦理抵押放款業務申請登記,登記機關無須要求檢附有關證明或保證

會議日期 65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保險業辦理抵押放款業務申請登記,登記機關無須要求檢附有關證明或保證

要旨

保險業辦理抵押放款業務申請登記,登記機關無須要求檢附有關證明或保證

內容

保險業辦理抵押放款等業務,有無違反保險法貸放金額限制之規定,依本部63年8月29日台內地字第599651號函規定,統由財政部自行監督管理,地政機關於受理其聲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毋須要求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有關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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