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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以其財產提供為債務之擔保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受理

會議日期 63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保險業以其財產提供為債務之擔保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受理

要旨

保險業以其財產提供為債務之擔保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受理

內容

凡保險業以其財產提供為債務之擔保,及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或辦公用房屋貸款,統由財政部自行監督,今後有關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即予以收件審查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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