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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移轉登記與抵押權設定登記可同時申請循序辦理

會議日期 60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移轉登記與抵押權設定登記可同時申請循序辦理

要旨

移轉登記與抵押權設定登記可同時申請循序辦理

內容

本案貴府來函所擬意見,尚屬可行,應准照辦。

附:台灣省政府60年9月21日府民地甲字第66167號函查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758條所明定。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於民國60年3月15日以買賣為原因訂立契約,尚未完成登記,同日訂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是項抵押設定行為,有無物權契約效力,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本案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期日,似可准依當事人合意准予同時申請而循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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