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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抵押權人得選擇就共同擔保之土地中任何一筆受債權之清償,其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如與次順位抵押權人之權益無涉,無須檢附其同意書

會議日期 72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抵押權人得選擇就共同擔保之土地中任何一筆受債權之清償,其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如與次順位抵押權人之權益無涉,無須檢附其同意書

要旨

抵押權人得選擇就共同擔保之土地中任何一筆受債權之清償,其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如與次順位抵押權人之權益無涉,無須檢附其同意書

內容

按「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為民法第875條規定。本案抵押權設定之初既無限定各個不動產負擔金額,抵押權人自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亦即抵押權人得選擇就共同擔保之土地中任何一筆受債權之清償。如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並未增加而申辦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與次順位抵押權人之權益無涉,無需檢附其同意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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