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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門縣旅外僑民申請被繼承人於該縣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之土地繼承登記應附之文件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金門縣旅外僑民申請被繼承人於該縣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之土地繼承登記應附之文件

要旨

金門縣旅外僑民申請被繼承人於該縣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之土地繼承登記應附之文件

內容

一、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第2項第2款所定「中央地政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於金門縣旅外僑民就被繼承人於戰地政務終止(81年11月7日)前已登記該縣土地申請繼承登記時,指下列證明文件:

(一)被繼承人僑居地身分證明文件之身分資料與土地登記簿相符者: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被繼承人僑居地身分證明文件。

2.親子關係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僑居地身分證明文件之身分資料與土地登記簿不符者: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被繼承人僑居地身分證明文件。

2.親子關係證明文件。

3.依金門縣旅外僑民人別確認審查自治條例核發之證明文件;被繼承人國內戶籍住址與土地登記簿不符或無設籍者,並應檢附土地關係人一人以上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被繼承人與土地登記名義人為同一人之文件。

二、已依第一點規定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其嗣後再申辦土地登記時,登記義務人得提出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僑居地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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