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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方便旅外國人委託國內親友代為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其授權書宜載明不動產標示

會議日期 87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為方便旅外國人委託國內親友代為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其授權書宜載明不動產標示

要旨

為方便旅外國人委託國內親友代為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其授權書宜載明不動產標示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外交部、省市地政處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旅外國人授權國內親友申辦遺產繼承登記,性質上非屬特別授權事項範圍,如授權書未填寫不動產標示及權利範圍,為便利被授權人辦理上開不動產繼承登記及地政事務所審查核對之需要,仍應請當事人填寫其不動產所在地之縣(市)為宜,俾我駐外單位得將該授權書影本函轉至不動產所在之縣(市)政府。縣(市)政府於接獲上開函轉文件時,應分行所轄各地政事務所。如所繼承之土地非屬授權書所載縣(市)之土地,地政事務所於受理登記案時,得向授權書所載之縣(市)政府或外交部查證。以上結論,請外交部轉知駐外單位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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