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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繼承登記之繼承人與遺產稅證明書所列繼承人人數不符,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該管國稅機關

會議日期 86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申請繼承登記之繼承人與遺產稅證明書所列繼承人人數不符,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該管國稅機關

要旨

申請繼承登記之繼承人與遺產稅證明書所列繼承人人數不符,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該管國稅機關

內容

關於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4條規定審查,如申請登記之繼承人與遺產稅證明書所列繼承人人數不符時,應於完成登記後,將不符情形及登記結果通知該管國稅機關。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44條修正後為第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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