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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為在台繼承人賴以居住,且經申請人書面聲明並切結者,免附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

會議日期 86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申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為在台繼承人賴以居住,且經申請人書面聲明並切結者,免附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

要旨

申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為在台繼承人賴以居住,且經申請人書面聲明並切結者,免附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

內容

一、有關申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規定屬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經申請人書面聲明並切結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者,此類案件依法既係大陸地區繼承人所不得繼承,要求申請人檢附大陸地區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實務上即有窒礙難行之處,亦無實益可言,故此類申請案件得免檢附大陸地區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以資簡化。

二、另有關申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如非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且於前開條例第66條第1項所定期限屆滿前申辦者,仍應檢附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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