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消滅者,申請繼承登記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
要旨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消滅者,申請繼承登記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
要旨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消滅者,申請繼承登記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
內容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消滅者,已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申請人辦理繼承登記,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
附:財政部85年12月19日台財稅第850723680號函
一、本件依所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所載,被繼承人吳長○於廖梁○○所有之土地上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為32年2月24日,其債權請求權於47年2月23日時效屆滿,至52年2月23日抵押權亦消滅,因此繼承人吳○○等人應將上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土地所有權人廖梁○○以繼承人吳順○等人未申報遺產稅,乃主張其為利害關係人,申請代位申報遺產稅。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吳○○係於76年3月8日死亡,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既已消滅,即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當事人依前揭判決辦理繼承登記時,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