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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繼承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地政機關及國稅稽徵機關配合執行事宜

會議日期 85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繼承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地政機關及國稅稽徵機關配合執行事宜

要旨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繼承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地政機關及國稅稽徵機關配合執行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函准財政部85年8月5日台財稅第850394962號函,並於同年9月24日邀同法務部、財政部、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省市地政處及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研商,獲致結論如次:「申請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後段規定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時,請財政部轉知所轄國稅稽徵機關,應就同意移轉之不動產被繼承人之權利範圍全部為之,以維地籍及稅籍資料之完整,避免造成同一土地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並存之不合理情形。至已由主管稽徵機關依上開稅法規定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者,地政機關得權宜受理其申辦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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