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生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申辦繼承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文件,惟應查無欠繳土地稅後,再據以辦理
要旨
發生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申辦繼承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文件,惟應查無欠繳土地稅後,再據以辦理
要旨
發生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申辦繼承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文件,惟應查無欠繳土地稅後,再據以辦理
內容
按「發生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其申辦繼承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文件。」為本部83年3月10日台內地字第8303099號函釋在案。故發生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因免檢附稅捐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等文件,為簡政便民,亦無須由申請人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依法免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文件。惟欠繳土地稅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為執行該規定,並兼顧申請人申請時效及權益,宜由當事人先行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有無欠稅後,再據以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