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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生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申辦繼承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文件,惟應查無欠繳土地稅後,再據以辦理

會議日期 83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發生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申辦繼承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文件,惟應查無欠繳土地稅後,再據以辦理

要旨

發生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申辦繼承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文件,惟應查無欠繳土地稅後,再據以辦理

內容

發生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繼承人依行政院60年12月9日台60財字第11949號令規定,既一律免徵遺產稅,其申辦繼承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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