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生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申辦繼承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文件,惟應查無欠繳土地稅後,再據以辦理
要旨
發生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申辦繼承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文件,惟應查無欠繳土地稅後,再據以辦理
要旨
發生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申辦繼承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文件,惟應查無欠繳土地稅後,再據以辦理
內容
發生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之繼承案件,繼承人依行政院60年12月9日台60財字第11949號令規定,既一律免徵遺產稅,其申辦繼承登記,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