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事件發生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者,仍有其第69條規定之適用
要旨
繼承事件發生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者,仍有其第69條規定之適用
要旨
繼承事件發生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者,仍有其第69條規定之適用
內容
一、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2年12月22日陸法字第8217232號函辦理,並檢送該函及附件影本各乙份。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前開函釋有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第67條第5項之適用疑義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2年12月10日陸法字第8216548號書函承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第67條第5項,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物權之限制規定,對於發生於該條例施行前之繼承事件是否亦有適用一事,查該條例第69條規定旨在限制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故凡繼承事件發生在該條例施行前,尚未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者,均應適用。此觀之第66條第2項關於繼承表示期間之規定:「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可見一斑。為符合公平原則,該條例第67條第5項特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不能繼承取得以不動產為標的之權利者,應將該權利折算為價額。」,以保障大陸地區人民之繼承權利。
〈按: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67條、第69條條文已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