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法第1174條「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之認定
要旨
民法第1174條「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之認定
要旨
民法第1174條「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之認定
內容
本部訂頒之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5點規定:「…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拋棄繼承權,該期間之起算,係以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為準。」繼承人何時知悉應由繼承人於繼承權拋棄證明書內自行填具負責。
(按:原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5點已修正移列至第89點;民法第1174條已修正「2個月」為「3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