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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法第1174條「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之認定

會議日期 82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民法第1174條「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之認定

要旨

民法第1174條「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之認定

內容

本部訂頒之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5點規定:「…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拋棄繼承權,該期間之起算,係以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為準。」繼承人何時知悉應由繼承人於繼承權拋棄證明書內自行填具負責。

(按:原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5點已修正移列至第89點;民法第1174條已修正「2個月」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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