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人喪失我國國籍未取得他國國籍者,應依本國人民繼承規定辦理
要旨
國人喪失我國國籍未取得他國國籍者,應依本國人民繼承規定辦理
要旨
國人喪失我國國籍未取得他國國籍者,應依本國人民繼承規定辦理
內容
查李君雖於民國61年9月28日經本部核准喪失我國國籍,惟渠已於本(81)年3月18日由駐外館處函轉本部申請撤銷喪失我國國籍,嗣經本部81年3月19日核准在案,依法務部法律08842號函釋,喪失我國國籍後,尚未取得另一國國籍之前,仍具有我國國籍觀之,本案李君既經本部核准撤銷喪失我國國籍,當係其自喪失我國國籍後,尚未取得他國國籍。因此,本案撤銷喪失我國國籍,當有溯及效力。故李君申辦繼承登記,請依本國人民繼承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