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有配偶者發生重婚,如未經利害關係人依修正前民法第992條之規定請求撤銷,其對重婚後配偶之遺產有繼承權
要旨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有配偶者發生重婚,如未經利害關係人依修正前民法第992條之規定請求撤銷,其對重婚後配偶之遺產有繼承權
要旨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有配偶者發生重婚,如未經利害關係人依修正前民法第992條之規定請求撤銷,其對重婚後配偶之遺產有繼承權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法務部80年10月7日法80律15057號函以:「二、按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以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有配偶者發生重婚,如未經利害關係人依修正前民法第992條規定請求撤銷,則其婚姻關係仍屬繼續有效。復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依上開說明,對重婚後之配偶之遺產有繼承權。」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