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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居海外繼承人拋棄繼承證明文件,經我國駐外機構簽證,免附印鑑證明

會議日期 69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旅居海外繼承人拋棄繼承證明文件,經我國駐外機構簽證,免附印鑑證明

要旨

旅居海外繼承人拋棄繼承證明文件,經我國駐外機構簽證,免附印鑑證明

內容

一、按申請登記時所檢附之印鑑證明書,旨在證明行為人之意思表示為真實,本案繼承人等之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既經我國駐外機構簽證確保繼承人等親筆簽署無訛,已足證明其意思表示之真實,自無須再行檢附印鑑證明。

二、中華民國駐新加坡商務代表團為我國駐新加坡之駐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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