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居海外繼承人拋棄繼承證明文件,經我國駐外機構簽證,免附印鑑證明
要旨
旅居海外繼承人拋棄繼承證明文件,經我國駐外機構簽證,免附印鑑證明
要旨
旅居海外繼承人拋棄繼承證明文件,經我國駐外機構簽證,免附印鑑證明
內容
一、按申請登記時所檢附之印鑑證明書,旨在證明行為人之意思表示為真實,本案繼承人等之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既經我國駐外機構簽證確保繼承人等親筆簽署無訛,已足證明其意思表示之真實,自無須再行檢附印鑑證明。
二、中華民國駐新加坡商務代表團為我國駐新加坡之駐外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