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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螟蛉子即為民法所稱之養子,對養父母自有繼承權

會議日期 69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螟蛉子即為民法所稱之養子,對養父母自有繼承權

要旨

螟蛉子即為民法所稱之養子,對養父母自有繼承權

內容

案經轉准法務部69年7月8日法(69)律0167號函略以:「一、查日據時期戶籍登記之螟蛉子,通常即為我國民法所稱之養子(參照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436號判決,載於司法院公報第19卷第1期),其對養父母自有繼承權。二、收養子女依日據時期之戶口規則或我國戶籍法,固應申報戶口,辦理戶籍登記,但此並非收養之成立要件,與收養之是否成立無關。本件某甲是否具有養子身分,仍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之。」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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