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螟蛉子即為民法所稱之養子,對養父母自有繼承權
要旨
螟蛉子即為民法所稱之養子,對養父母自有繼承權
要旨
螟蛉子即為民法所稱之養子,對養父母自有繼承權
內容
案經轉准法務部69年7月8日法(69)律0167號函略以:「一、查日據時期戶籍登記之螟蛉子,通常即為我國民法所稱之養子(參照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436號判決,載於司法院公報第19卷第1期),其對養父母自有繼承權。二、收養子女依日據時期之戶口規則或我國戶籍法,固應申報戶口,辦理戶籍登記,但此並非收養之成立要件,與收養之是否成立無關。本件某甲是否具有養子身分,仍應依具體事實認定之。」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