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日據時期遺囑不得就數繼承人中指定特定人繼承全部土地
要旨
日據時期遺囑不得就數繼承人中指定特定人繼承全部土地
要旨
日據時期遺囑不得就數繼承人中指定特定人繼承全部土地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台58函民決3563號函:「按臺灣在日據時期大正元年(民國元年)10月14日覆審法院判官協議會決議:『如無繼承廢除之正當原因,業主就數繼承人中指定特定人,使其繼承全部土地之遺囑,應屬無效。』此項決議,至昭和4年(民國18年)經第二審高等法院覆審部上民字第59號民事判決予以引用,昭和10年(民國24年)9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上告部上民字第196號民事判決認為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應以日本民法第1130條關於特留分之規定為條理予以適用。(沛齒松平著本島關親族法並相續法大要第516、517、524、525頁)。本件某甲於昭和16年(民國30年)3月23日死亡,雖其遺囑載明將其所有土地及房屋全部遺贈孫輩某乙、某丙及某丁等三人均分,但依上開說明其選定繼承人某戊之特留分,似仍應受當時有效之上述慣例保護。」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