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僅有其母一人時,由其母繼承之;其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均無從發生繼承關係
要旨
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僅有其母一人時,由其母繼承之;其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均無從發生繼承關係
要旨
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僅有其母一人時,由其母繼承之;其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均無從發生繼承關係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司法行政部本(55)年9月13日台(55)函民5401號函:「本件被繼承人某甲於民國34年10月25日死亡繼承開始,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其遺產繼承人無配偶及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有第二順序父某乙、母某丙,某乙早已先被繼承人在民國13年(大正13年)2月28日死亡,繼承尚未發生。某丙於民國26年5月20日再嫁與台南市民某丁為妻,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尚屬生存(至民國40年1月14日死亡)依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067號判例所示,似應由某丙單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則被繼承人之同父異母所生之兄弟姊妹與某丙、某丁所生之兄弟姊妹似均無從發生繼承關係。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