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日據時期被繼承人死亡絕戶,應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要旨
日據時期被繼承人死亡絕戶,應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要旨
日據時期被繼承人死亡絕戶,應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內容
一、案准司法行政部本(50)年12月7日台50函民6323號函:「查被繼承人於日據時期昭和11(民國25)年9月4日死亡,如當時並未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男子,亦未經親屬推選繼承人,依當時習慣係屬絕戶,其遺產得予歸公,但其時日據政府並未出此,乃懸而無人繼承,迄台灣光復後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8條意旨,本件繼承自應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而現行法對於女子不分已嫁未嫁均承認其與男子有同等財產繼承權(18年上字第2715號),故本件被繼承人之已嫁女,依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得以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