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之土地,得由部分繼承人辦理更正登記及繼承登記
要旨
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之土地,得由部分繼承人辦理更正登記及繼承登記
要旨
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之土地,得由部分繼承人辦理更正登記及繼承登記
內容
關於繼承人陳某依「台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規定申請更正登記疑義乙案,貴處所擬意見核屬可行,復請查照。
附:台灣省政府地政處78年9月18日地一字第63955號函查共有土地,於光復初期誤以死者某甲名義申報土地總登記,依「台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第1點規定,應更正為其合法繼承人某乙、某丙所有,嗣某乙、某丙又於58年10月29日及45年9月12日死亡,依同要點第四點規定應由其再繼承人申辦更正登記,同時辦理繼承登記。惟本件合法繼承人某丙之再繼承人因故未會同辦理繼承登記,僅由某乙之再繼承人單獨為某丙、某乙申辦更正登記,並辦理某乙部分之繼承登記,經核與上開要點規定雖有未合,但如因合法繼承人死亡,其部分再繼承人不會同申辦繼承登記,致影響他再繼承人之權益,顯不合理,本案為顧及當事人權益,似可准由某乙之再繼承人單獨為某丙、某乙申辦更正登記,同時辦理某乙部分之繼承登記,而留存某丙部分仍以死亡者名義登記,至其再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為止。因案乏前例可循,本處未敢擅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