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已辦理信託登記之土地建物,受託人不得將受託財產再辦理信託登記

會議日期 90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已辦理信託登記之土地建物,受託人不得將受託財產再辦理信託登記

要旨

關於已辦理信託登記之土地建物,受託人不得將受託財產再辦理信託登記

內容

法務部90年11月26日法律字第000727號函以:「按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受託人既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之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實現信託之目的(信託法第22條立法理由一參照)。是以,依信託法第1條及第22條規定,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並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故消極信託並非我國信託法所認定之信託,前經本部88年6月17日法律字第021755號函釋在案,本件原信託財產之受託人王○○自為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信託給○○○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原受託人王○○實際上就信託財產已無管理權限,依上開說明,即屬消極信託,且非為我國信託法所認之信託。至信託法第25條規定:『受託人應親自處理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查其立法意旨,係指受託人無法親自處理信託事務,而於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時,例外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與第三人間並未有財產權之移轉。準此,信託法第25條尚不得解釋為受託人得自為委託人就原信託財產再為信託之依據,併予敘明。」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已辦理信託登記之土地建物,…」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