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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已為信託登記之受託人於信託期間依信託本旨出賣信託不動產,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登記原因用語

會議日期 90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已為信託登記之受託人於信託期間依信託本旨出賣信託不動產,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登記原因用語

要旨

關於已為信託登記之受託人於信託期間依信託本旨出賣信託不動產,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登記原因用語

內容

按已辦竣信託登記之不動產,受託人於信託期間,依信託本旨,出賣信託財產,非屬信託法第62條所規定之信託關係消滅情事,係屬民法所稱之買賣,其登記原因用語為「買賣」;另原於該筆土地、建物之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中註記之「詳信託專簿」字樣,已因信託財產之出售而移轉第三人,該筆註記應併予塗銷,惟仍應將該異動年月日及內容於信託專簿中註明,並影印登記案件一份存於專簿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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