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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公有不動產登記二個以上管理機關處理事宜

會議日期 79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同一公有不動產登記二個以上管理機關處理事宜

要旨

同一公有不動產登記二個以上管理機關處理事宜

內容

一、同一權利主體之公有不動產准予登記二個以上之管理機關,並將各管理機關之管理範圍,以其與全筆土地之比例登載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記完竣後僅核發一張所有權狀,權狀上登載各管理機關,但不登載其管理範圍。該權利主體分次取得他共有人之持分時,應將分次取得之持分與原有持分合併登載,並依內政部76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469926號函規定辦理。至其登記簿登載方式,請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會同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及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依上述原則研訂之。

二、內政部78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715211號函規定二但書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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