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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3點」執行事宜

會議日期 90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3點」執行事宜

要旨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3點」執行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於本(90)年5月30日邀集臺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及各縣市政府研商獲致結論以:「查『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3點規定:『部分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筆錄為全體共有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其應繳納之土地複丈費,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6條規定於領取土地所有權狀前,連同登記規費及罰鍰一併繳納。』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7條第2項規定,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是以基於測量登記之整體性,有關部分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筆錄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其標示分割之土地分割複丈費用,仍依上開補充規定第3點辦理;地政事務所就未繳複丈費之該土地共有人,應於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備註欄加註其姓名及欠繳複丈費金額,並比照欠繳登記規費方式,於欠繳之共有人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未會同申請,欠繳土地複丈費○○元、登記費○○元、書狀費元及代管費用○○元(無罰鍰或代管情事者免登載),繳清後發狀。』」(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86條,修正後為第100條)(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7條,於95年11月24日修正)﹝按:內政部99年1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661號令已就罰鍰事項另為解釋﹞(按:內政部109年5月20 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652號函刪除書狀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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