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通知會同領丈之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係由未辦繼承之繼承人之一到場,惟並不認定申請人所指地上權位置,應視同拒不會同領丈
要旨
通知會同領丈之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係由未辦繼承之繼承人之一到場,惟並不認定申請人所指地上權位置,應視同拒不會同領丈
要旨
通知會同領丈之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係由未辦繼承之繼承人之一到場,惟並不認定申請人所指地上權位置,應視同拒不會同領丈
內容
按﹁一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地上權,經登記完畢,而未測繪其位置圖者,地上權人申請勘測其位置時,應以登記之地上權面積為其範圍,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就實際使用位置領丈認定。土地所有權人拒不會同領丈時,得由地上權人指界,如勘測結果與地上權登記之面積一致,得核發成果圖予地上權人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本案共有土地已登記之地上權位置勘測申請事宜,請參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依『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7點規定辦理。﹂、﹁貴府函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可否由合法繼承人申請土地鑑界乙案,...為使該土地獲得有效管理及維護其權益,合法繼承人申請該土地之鑑界,應予受理。﹂分別於﹁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7點第1項、本部85年5月2日台(85)內地字第8504603號函及89年1月28日台(89)內地字第8902881號函已有明文。本案張秋禎、張炳榮同為地上權人兼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申請勘測經登記完畢而未測繪其位置圖之地上權,其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合計已逾三分之二,又所通知會同領丈之土地所有權人張連秀業已死亡,未辦繼承登記,係由繼承人之一到場,惟並不認定申請人所指之地上權位置,茲因其雖到場而未另為指界,應視同拒不會同領丈,自應依﹁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7點第1項後段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