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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合計持分逾三分之二,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申請就已登記之地上權勘測位置圖

會議日期 85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合計持分逾三分之二,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申請就已登記之地上權勘測位置圖

要旨

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合計持分逾三分之二,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申請就已登記之地上權勘測位置圖

內容

本案共有土地已登記之地上權位置勘測申請事宜,請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及依「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7點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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