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人當場撤回申請並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退費者,得扣除已支出之勞務費後將餘額退還之條文,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之1及第214條未合部分,應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申請人當場撤回申請並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退費者,得扣除已支出之勞務費後將餘額退還之條文,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之1及第214條未合部分,應停止適用

要旨

申請人當場撤回申請並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退費者,得扣除已支出之勞務費後將餘額退還之條文,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之1及第214條未合部分,應停止適用

內容

一、查「撤回複丈之申請,應於複丈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但屬有需通知前條第三項關係人之案件,應於原定複丈日期三日前為之。」及「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分別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之1及第214條所明定,該規則係土地法第47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且前開條文係經本部95年11月24日台內地字第0950180646號令增(修)訂,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二、(略)。

三、「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7點第3項有關土地複丈案件經複丈人員於排定日期前往實地複丈,申請人當場撤回申請並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退費者,得扣除已支出之勞務費後將餘額退還之條文,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之1及第214條未合部分,應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申請人當場撤回申請並於規定期限…」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