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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範圍內不同使用分區,經變更為同一使用分區使用強度不同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逕為分割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都市計畫範圍內不同使用分區,經變更為同一使用分區使用強度不同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逕為分割

要旨

都市計畫範圍內不同使用分區,經變更為同一使用分區使用強度不同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逕為分割

內容

案經本部88年5月13日邀同省(市)政府地政、工務等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按「細部計畫擬定後,……,並應於核定發布實施後一年內豎立椿誌計算座標,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 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分別為都市計畫法第23條及第32條所規定,前開規定旨在作為實施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之依據。準此,同一使用分區經再予劃分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或原計畫跨越不同使用分區,經公告修正調整為同一使用分區,但仍按原使用分區之使用強度管制者,自仍應依照前開規定豎立樁誌計算坐標,辦理地籍分割測量。

二、(略)。

三、有關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函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不同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變更為同一使用分區使用強度不同之土地,可否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辦理逕為分割疑義乙案,請該處依前開都市計畫法條文規定辦理,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採分期分區方式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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