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自86年5月1日起實施
要旨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自86年5月1日起實施
要旨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自86年5月1日起實施
內容
一、為因應戶政機關規劃廢除印鑑登記制度,建立多種替代方案供民眾選用,本部於本(86)年2月22日訂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簽證作業試辦要點」、「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各乙種,分別自同年3月1日、5月1日起實施,本部將於實施1年後檢討改進。
二、查「在本部未廢止『印鑑登記辦法』及戶政事務所停辦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業務之前,如有民眾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者,仍應依規定辦理,不得拒絕辦理。」業經本部86年5月19日台內戶字第8602978號函知省市民政機關。故地政機關除應依上開二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加強與戶政機關溝通協調,尊重民眾意願,以符行政革新簡政便民宗旨。
(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簽證作業試辦要點業經本部91年11月1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759 號令廢止;印鑑登記辦法業經本部103年1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30085370號令廢止,另以103年1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30085300號令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據以核發印鑑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