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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以三七五耕地抵繳遺產稅時,承租人無優先承買權

會議日期 75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繼承人以三七五耕地抵繳遺產稅時,承租人無優先承買權

要旨

繼承人以三七五耕地抵繳遺產稅時,承租人無優先承買權

內容

一、按「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訂有明文。所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者,係以該耕地由耕地所有權人出賣或出典於他人時,始有本條之適用。本案耕地出租人死亡,其繼承人以該耕地抵繳遺產稅,移轉登記為國有,其性質係屬履行公法納稅義務依法律規定所為之行為,與私法上之出賣或出典有別,應無上開條例規定之適用,自亦毋須徵詢承租人願否承受。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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