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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所有權人將出租農地或基地贈與父母子女關係以外之人時,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會議日期 40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將出租農地或基地贈與父母子女關係以外之人時,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將出租農地或基地贈與父母子女關係以外之人時,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內容

查土地所有權人將農地或基地贈與父母子女以外之關係人,係屬民法之一種無償贈與行為,與農地或基地出賣純屬二事,承租人自不得依照土地法第104條及第107條規定主張優先承買權;(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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