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耕地實施農地重劃以後,如承租人已照土地登記簿所載重劃後土地面積繳租完竣,自不發生欠租問題
要旨
出租耕地實施農地重劃以後,如承租人已照土地登記簿所載重劃後土地面積繳租完竣,自不發生欠租問題
要旨
出租耕地實施農地重劃以後,如承租人已照土地登記簿所載重劃後土地面積繳租完竣,自不發生欠租問題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中央有關方面及財政部、司法行政部、經濟部、台灣省政府農林廳、財政廳、地政局等機關會商獲致下列結論後辦理:「關於出租耕地實施農地重劃以後,其有關地籍資料均已隨同調整,其據以計算應納田賦及水費之土地面積,亦均係以重劃後之新地籍資料為準,有關其計算租額之土地面積,自亦應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重劃後土地面積為準。本案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如已照上述重劃後土地面積繳租完竣,自不發生欠租問題。」

